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适应人才培养多样化需要,推进大类招生专业制度改革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根据学院大类招生专业设置情况和规范大类招生专业分流需要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大类招生专业录取的学生。
第二章 组织领导
第三条 学院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“学院领导小组”),全面领导和监督全院范围内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。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,组员由教务处、学生处及等相关系负责人担任。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。
第四条 各相关系成立系范围内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“系领导小组”),小组负责起草本系大类招生专业分流方案和相关事项的组织与管理,并报系领导小组。
第三章 原则与依据
第五条 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以学生个人意愿和专业发展为导向,综合考虑学生学习成绩与表现的原则。
第六条 专业分流以个人意愿、学习成绩、综合表现为依据,由各系根据各专业培养要求及教学资源确定分流标准、分流程序及各专业接收人数,制定专业分流方案,报学院领导小组。
第七条 各系在制定专业分流方案时,应公平对待原录取学生和通过转专业途径进入的学生,考核条件对所有学生均具有可操作性。
第八条 专业分流工作开始前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,综合表现计分为零。
第四章 程序与管理
第十条 各系将本系专业分流方案于第二学期初报学院领导小组,经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统一发布。系负责对专业分流方案进行解释,并组织学生进行意愿表的填写和学习成绩、综合表现相关证明文件的报送、核实、确定。
第十一条 各系在第二学期末将学生分流情况报送学院领导小组,学院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教务处网站公示一周,公示结束后,各部门根据公示结果为学生办理专业分流手续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有不一致之处,以上级规定为准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起施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